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中華尤氏宗親總會章程
  
  第一章  總則
  第一條:本會定名為《中華尤氏宗親會》。英文名稱:China’s YOU      home clan Association.
  第二條:本會是由世界各地中华尤氏宗親組織,尤氏文化源流研究的專家學者及熱心支持本項事業的人士、團體依法組成的全國性組織,是非盈利性法人單位。
  第三條:本會恪守國家及國際有關法律、法規,從事尤氏歷史文化源流研究,開展尋根探源服務;尊重各國風俗習慣,促進海內外尤氏源流學術交流、弘揚中華文化,拓展海外聯誼。高舉大團結、大聯合旗幟,增進鄉情、親情、友情、宗親情,增強炎黃子孫凝聚力;促進社會和諧、共謀宗親福祉,同締永恆情誼。
  第四條:本會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依法註冊。


  第二章  業務範圍

  第六條:本會的業務範圍
  一、全面收集整理挖掘尤氏發展淵源和開展有關姓氏文化學術研究;發表國家允許的學術論文。
  二、廣泛收集編撰、整理尤氏族譜、尤氏宗祠、尤氏人物傳等資料。
  接受境外尤氏尋根委託,承辦尤氏源流查訪,研究、編纂、出版工作。
  三、開展重點助學、為國家培養科技人才。
  四、每年至少舉行一次的年會。組織有關研討、紀念、展覽、知識競賽、及助學獎學等活動。


  第三章  會員

  第七條:本會的會員為個人會員及團體會員。
  第八條:凡是承認擁護本會規程,自願申請入會,經本會理事會討論通過,即可成為本會會員。
  第九條:會員的權利及義務
  一、享有本會的選舉權、被選舉權和表決權。
  二、對本會工作有批評、建議和監督的權利。
  三、入會自願、退會自由。
  四、遵守本會規程,維護本會榮譽和合法權益。
  五、努力完成本會交辦的工作,按規定納會費。
  六、有向本會反映情況,提供有關資料的義務。
  七、自願交納會費。
  第十條: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,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,予以除名。


 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的產生、罷免

  第十一條:中華尤氏宗親總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。會員代表大會行使如下職權:
  一、制定和修改本會規程。
  二、選舉和罷免理事。
  三、審議本會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。
  四、決定其他重大事宜。
  五、決定終止事宜。
  第十二條:會員代表大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,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。
  第十三條:會員代表大會每屆五年,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,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,但延期不超過一年。
  第十四條:理事會是代表大會執行機構,在閉會期間領導本會開展日常工作,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。
  第十五條:理事會的職權:
  一、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。
  二、選舉和罷免會長、副會長、秘書長。
  三、籌集召開會員代表大會。
  四、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。
  五、。決定設立辦事機構,分支機搆和實體機構。
  六、決定副秘書長、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。
  七、領導本會各機構開展工作。
  八、制定內部管理制度。
  九、決定聘任名譽職務人員和內部工作人員。
  十、決定其他重大事項。
  第十六條:本會設立常務理事會,常務理事會是由理事會選舉產生,行使第十五條的一、三、四、五、六、七、八、九、十項的職權,對理事會負責。
  第十七條:凡是召開會員大會代表大會,理事會,常務理事會形成的決議,都須經出席人數半數以上表決通過,方能生效。
  第十八條:理事會至少應分別在半年和一年召開一次會議,特殊情況也可採取通訊形式召開。
  第十九條:本會的會長、副會長、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:
  一、熱愛中華民族,熱心宗親事業,在宗親中有較高影響力。
  二、會長、副會長、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一般不超過七十周歲。
  三、身體健康,能堅持正常工作。
  四、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的。
  五、具有完全民事能力。
  第二十條:本會會長、副會長、秘書長任期五年(會長、副會長、秘書長任期最長不得超過二屆)。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,經會員代表大會三分之二以上會員代表表決通過後方可任職。
  第二十一條:本會會長為本團體最高負責人。本會會長為本團體非法定代表人。
  第二十二條:本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:
  一、召集和主持常務理事會。
  二、檢查會員代表大會、理事會、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。
  三、代表本團體簽署有關重要文件。
  第二十三條:本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:
  一、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、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。
  二、協調各分支機搆、代表機構、實體機構開展工作。
  三、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、分支機搆、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,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。
  四、決定辦事機構、代表機構、實體機構專職人員聘用。
  五、處理其他日常事務。


  第五章  資產管理、使用原則

  第二十四條:本團體經費來源
  一、會員繳納的會費。
  二、會員及海內外宗親的自願捐贈。
  三、政府、企業家及其他團體資助和利息收入。
  四、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。
  五、其他合法收入。
  第二十五條:本會按國家規定收取會員會費。
  第二十六條:本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,不得在會員中分配。
  第二十七條:本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,保證會計資料的合法、真實、準確、完整,實行會計監督。
  財務人員工作調動或離職時,必須辦理清交接手續。
  第二十八條:本會的資產管理必須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有關財務部門的監督審計,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公佈。開支情況,每季度向會長彙報,每半年向分部公佈,年終向大會公佈。
  第二十九條:本會換屆或更換非法定代表人之前,必須接受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。
  第三十條:本會的資產,任何單位、個人不得侵佔、私分和挪用。
  第三十一條:本會專職人員的工資和保險、福利待遇,參照当地用人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。


 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、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

  第三十二條:本宗親總會規程的修改,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,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通過,經主管單位審查同意後方可生效。
  第三十三條:本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、合併等原因需要登出的,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。
  第三十四條:本會終止動議須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,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。
  第三十五條:本會終止前,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部門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,清理債券債務,處理善後事宜。清算期間,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。
  第三十六條:本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。
  第三十七條:本會終止的剩餘財產,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,按照國家有關規定,用於發展與本會宗旨相關的事業。


  第七章  附則

  第三十八條:本章程經會員大會決議通過,即日生效。
  第三十九條: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會的理事會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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